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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备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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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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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事”,指犯罪事实;“志,意也,从心。”指行为人的犯罪缘由及犯罪动机等主观因素。类后世“主观故意”。

    其二,出礼入法。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春秋决狱”正式开启了以礼为法的“礼法时代”。后世“引礼入法”或“儒法结合”,正是“春秋决狱”首开先河。与之相对应,“引经注律”亦逐渐风行。自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本不屑于诸子百家的儒家,对法家态度骤变。“法律之家亦为儒生”,更有“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之现象。

    “引经注律”,今汉更是盛况空前。

    “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后历经魏晋及南北朝,作为古法代表之《唐律疏议》,集前朝立法之大成。“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标志“礼法时代”的降临。

    时下的儒法结合,又被后世形象的称之为:“儒皮法骨”、“外儒内法”,不一而足。

    “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仅此一句,足见一斑。

    郑玄的到来,让蓟国提前步入“礼法时代”。

    且与后世只剩“儒以文乱法”不同。蓟国多豪杰,太学坛又是广开言论,杂糅百家之地。于是乎,郑玄入主太学坛后,吸纳了诸如“兵家”、“墨家”、“杂家”、“农家”、乃至“方技家”、“阴阳家”等。集百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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