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初年的赋税以粮为主,银绢为辅,分夏秋两季征收,此外,还规定农民要服各种徭役,并交纳特殊的土贡,等等。复杂的赋税制度使得民力殚竭,不得安生。私家日富,公家越来越穷困,到了非革弊整治的时候了。“一条鞭法”的推行,使明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显著的增加,财政经济状况也有不少改善。
所谓“一条鞭法”,是把国赋、徭役及其他名目繁多的杂税、杂征、杂差统统合为一体,依据各家各户的具体境况重新核实编订,将有丁无粮的编为下户,有丁有粮的编为中户,粮多丁少和丁粮都多的编为上户。在总数确定后,按照丁、粮比例,将所有赋役摊派到丁、粮里面,再统一征收。公元1581年,张居正采纳了张四维和吕调阳的建议,正式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将一部分户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减轻户丁征派,加重土地负担,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在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的明代,土地绝大部分在地主手里,户丁绝大多数在农民一边。把户丁银转入土地摊派,实际上是由对劳动力的直接榨取转化为对地租的再分配,也就是从地主收取的地租里分一杯羹。
这样使国家放松了对劳动力的直接控制,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一般工商业者并不占有土地或很少占有土地,也就摆脱了繁重的征派。“一条鞭法”推行以后,商业资本向土地投资的现象大大减少,很多人就算有闲置资金也不买田产。“一条鞭法”关于赋役折银缴纳的规定,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它还正式肯定了白银在赋役征收中的法定地位。所有这些,最终都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和社会进步。
明中叶以
一条鞭法(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