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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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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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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军将佐。
    政治体制改革。这一改革前期包括整饬吏治,裁汰、合并中央和地方的若干旧有机构,同时又创设若干新的机构,把一些旧机构改组为新机构。1906年,清政府宣布“筹备立宪”后,政治体制改革纳入宪政轨道。9月,清政府颁布改革官制的上谕,进行官制改革。1907年9月,下谕设资政院,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先后完成议员选举程序,成立谘议局。1911年5月,颁布上谕组织内阁。政治体制改革并没有完成向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近代政治体制的转变,但是清政府在改革中逐渐改造了相沿已久的“祖制”,不自觉地朝着近代化的建制迈进,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法制改革。这一改革包括三方面。其一,删改大清律例,制定新刑律。1910年12月大清新刑律颁布,它体现了近代法律精神,其中不少刑名沿用至今。其二,改革“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律结构。1903年,清政府设修订法律馆,先后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等部门法与单行法规。其三,政刑分离,司法独立。刑部左侍郎沈家本“考古今之沿革,订中外之异同”,制定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旧律的删改修订、新法的编纂、司法独立的试行,这三个方面合成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第一步,但是由于旧观念旧势力的抵制,富有近代法律色彩的新法未起到多少实际作用。
    奖励实业。1903年7月,清政府设立商部,倡导实业,随之即制定商律,先后颁行了商部章程奖励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一系列商法。这些商法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大多流于形式,但它们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工

清末新政(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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