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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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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旧事重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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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方有什么关系?对方凭什么多给我们三十万元利息?事情没有这样简单,一定要慎重考虑,我感觉做不得!”
    由于龚仲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也不知道树大明所说的“机会”的具体情况,他只是以一个旁人的身份,善意提醒树大明主任。
    至于方丽红是怎么回答树大明主任的,龚仲就不知道了。
    但后来案情暴露出来后,江南局干部职工包括龚仲才知道,在龚仲提醒并明确反对这个“机会”的一周内,树大明就与方建军、方丽红三人,背着江南局所有人员,当然也包括龚仲在内,以最快的速度去黑山建行,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将五百万元资金从江南市转到了黑山市物业公司的银行账户上。
    这就是龚仲第一次“接触”“黑山事件”的全部经过。
    龚仲以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但在此事发生前一个多月,树大明主任在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科以上干部会议上,决定龚仲不再负责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由会计方丽红全面负责。
    因此,从工作职责上来说,物业公司财务与龚仲没有任何关系,龚仲没有任何权力干预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权力。而且树大明要龚仲了解能不能做时,并没有多说这个好“机会”任何具体情况。
    后来案情暴露时,树大明他们三人就以这次机会为借口,说“黑山事件”是他们四个人一起商量办的,做之前一起统一了意见。
    而且江南局党组书记赵一局长也以此次事件为依据,把龚仲“当事人”的身份改套上了“知情不报”的帽子。他们一致认为,如果当时树大明要龚仲了解那个机会有没有风险

第六十一章 旧事重提(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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