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阿云只有十几岁,不懂得朝堂之事,几句话就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交代得清清楚楚。
阿云招供后,知县给她安了个谋杀亲夫的罪名,应当处以死刑。
但是由于宋朝所有地方死刑都必须逐级上报直到大理寺和审刑院进行复审。
当时的登州知府认为此案期间阿云正在为母亲守孝,守孝期间本是不可以婚嫁的。
所以阿云和老光棍并不算夫妻,加上阿云是被叔叔逼婚的。
也就是说这门婚事本来就是不合法的,所以阿云不能算是谋杀亲夫,罪不至死。
但是知府将结果上报大理寺和审刑院下来的结果却还是给阿云死刑。
当时正值宋神宗下诏:谋杀已经造成人身伤害,但是审讯时主动如实招供的以自首对待。
自首是古代传统法律最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根据这个原则。
自首的犯人可以降低两个等级论罪,也就是说这样的话阿云也许就不用遭死刑。
但是大宋律法规定,皇帝诏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神宗将此案交给两个翰林学士来判,此二人便是王安石和司马光。
王安石当时正在极力主张变法,而司马光却是坚决反对变法的一方。
二人同时接手一个案件,自然要分个高下。
王安石认为按照神宗的诏书,阿云确实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但是一旦以皇帝的诏书为判案之本的话,就与大宋律法的皇帝诏书不凌驾于律法之上冲突。
这样下来断案的标准就不是以大宋律法为准而是皇帝的旨意可以改变大宋律法,而这也是王安石推行
第二十九章大宋百年党争,一朝结束!(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