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算周边呢?
同样很具有争议性。别忘了,这是涉及到好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分配问题。买凶杀人可能够夸张,但打官司的动力肯定已经足够了。
在这里,顺便解释一条法律知识。在双方具有争议的情况下——《宪法》大于基本法,也就是《刑法》和《民法》大于行业法大于地方性法规大于政府行政命令大于行规大于社会习俗道德。
显而易见,在这里有了争议,因为有行业默认,别管是不是利用自己地位的霸王条款,但在诉讼中,丰锐影业是很有利的。但想完全赢也不可能,多少还是要吐点血出来。
因此说,双方最后还是选择了协商解决。经过一番闭门商讨,最后总算是各退让了一步。除了一年内国内票房以外,还算进去了赞助费和电影频道的收入。但大头网络播放权就归了版权方,也就是归了丰锐影业。不过在以后的续集2、续集3中,鼎尊集团和万小俊就享有最高各10%的投资比例,同样是按照这次的优惠条件来分配。
反正这么说吧!就是丰锐影业负责签约的人一个疏忽,导致本方的利益“巨大损失”,应该这次又会开除几个人吧?
所以还是那句老话——细节决定成败!
如果丰锐影业内部管理严格一些,签约程序严密一点,签约的人多些责任心,法务部门重视一点,说不定就没这么多的后遗症。这可是起码多花几千万买来的教训!
不过这还没完,别忘了,还有陶雪盈利的10%和霍冬盈利的3%呢?同样是没有附加的细则,这又该怎么算呢?
国内的票房盈利分成,这肯定是毫无疑问的,赞助费和电影
第132章你想好怎么花了吗(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