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其实并无恶意披露昔日同学隐私的恶意。
其次,还有一点需要纳入考虑,那就是被告本身的文字版权问题——在签约wr出版集团旗下的版权经纪公司之后,她作为一独立自然人,已不能随意决定其归属,而是必须考虑公司方面的利益。其中,包括合同签订,改编方向等,实际上都受公司制约。据了解,所谓的“纵容”,更多是被迫接受,在上级领导制造噱头的引导下,被告反而是一再反对的一方,并质疑该改编方向有可能导致隐私泄露,很显然,她对问题已有先见之明,更不可能存在所谓的主观恶意。
由此可见,原告方就其个人及父母名下产业因此事件受影响,名誉受损,企业信誉力下降,便索偿5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与实际情况并无因果联系,更无法成立。至于所谓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被告认为,无论是在行文篆书,抑或版权改编的过程中,被告行为并无任何违法之处,更无主观恶意,无臆断造假,侵权诽谤,相反,内容属实,客观正肯,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各个构成要件。由此,被告认为,其行为实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更未直接给原告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因此,还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维护被告作为普通公民,理应享有正当言论自由的权力。”
作者有话要说: 还有1-2更,明早来看吧~
以及,虽然答应了评论区姐妹一章把法庭写完,但是后面质证环节写的有点点不满意,所以还是截开了(鞠躬orz)。
p. s. 因为格不是法学生,个别术语和流程参考了部分庭审实录,但内容可能不专业,大家海涵。
参考:《北
第114节(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