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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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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档案,实际可以看出,当时叶某华同学选择轻率结束生命,很大程度上是因其无法面对自身对我当事人造成严重身体损害、将面临民事诉讼的情况。虽当时,因学校和各方施压,我当事人未能留存证据提出诉讼,但警方调查足见当时确有此事,望各位审判员审慎看待。证据3与证据4同上,关联性不认可。同时需指出,原告所援引证词的编剧本人,在版权改编的会议初期,就已经因为和我当事人产生分歧而被开除出团队,其证词难免具有主观故意的先入为主,真实性存疑。”

    与对方的慷慨激昂不同,顾益华律师言辞恳切,态度平静,一副胸有成竹的淡然模样,引得法官不住小幅度微微颔首。

    舒沅见状,高悬的心随之微微落定。

    然而对方手握的“证据”及相关证人显然不仅于此。

    片刻过后,审判长起身示意,“原告继续出证。”

    很显然,与舒沅的“捉襟见肘”不同,随着舆情对该案的关注指数增长,居高不下,叶文倩等人,已然与学校达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合作共生”关系,获得了一定的“赞助”。

    原告方代理律师后期排布出的证据5-11,概都取材于当时的学校档案,试图再度论证校园生活的“和谐美满”,却被顾益华律师一一以太极四两拨千斤驳回。

    双方你来我往,各执一词,一时间□□味十足。

    末了,原告方在简单休庭商议过后,选择举手示意,申请证人出庭证言。

    “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聂耀国,即双方当事人当年高三班主任出庭作证——”

    *

    分明是再简单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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