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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沙成塔:一个80后的人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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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钱吐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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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却仍然按照刑法非要找一个罪名不可。像许庭案,一审定的是盗窃,且适用重型,无期徒刑。一审后引起广大民众的热议,大多认为处罚过重。不就是从atm机里取了十几次钱,atm机出现故障,多吐钱出来。取钱吐多这个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危害,都达不能到罪大恶极的程度。二审,似乎法院很注重民意,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最后许庭服法受刑。事情才算完结。

    这一行为按照中国刑法推论,第一次取钱,atm机吐出多余的钱,取钱人一看,多了,再取,又多吐了,这个行为算什么呢?第一次,占有多吐的钱算非法占有。本不属于自己的钱,却占有了。之后的几次,仍然多次取钱,占有多吐的钱算盗窃,构成盗窃罪。且是盗窃的金融机构(atm机是银行的一部分),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按量中国刑法,盗窃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许庭案一审判决无期,是有理据的。但二审却推翻了一审量刑,改判五年,却没有什么法律上的依据,却是过多的考虑了“情”的因素。但是这一做法,现在看来,并不能算合情又合法。似乎体现出中国的折中思想,判决无期,不能使民众满意,定为无罪,无法给银行交待,最后就找了一个五年,对双方都有一个交待。这样的判决,说严格了,不合情也不合法。

    其实这个行为还可以有另外一种解释。那就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unjustifiedenri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这样来讲,储户与银行之间应该是合同关系。把钱存入银行,由银行来管

35、钱吐多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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