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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公版·两晋南北朝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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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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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世皆仅知尚存之氏,而不能溯已亡之姓,禁之势有不行也。《刘聪载记》:聪后呼延氏死,将纳其大保刘殷女,其弟乂固谏。聪更访之于大宰刘延年、大傅刘景。景等皆曰:“臣常闻大保自云周刘康公之后,与圣氏本原既殊,纳之为允。”聪大悦。使其兼大鸿胪李弘拜殷二女为左右贵嫔。又纳殷女孙四人为贵人。谓弘曰:“大保于朕,实自不同,卿意安乎?”弘曰:“大保胤自有周,与圣原实别。陛下正以姓同为恨耳。且魏司空东莱王基,当世大儒,岂不达礼乎?为子纳司空大原王沈女,以其姓同而源异故也。”聪大悦,赐弘黄金六十斤,曰:“卿当以此意谕吾子弟辈。”刘景、李弘之意,庸或以取媚于聪,其言则是也。然乂以此为疑,而聪亦不能不以为恨,可见流俗讥平之所在矣。魏初不禁同姓昏,至大和七年,乃诏禁之。(见《纪》。)《北史·长孙绍远传》曰:出为河州刺史。河右戎落,向化日近,同姓昏姻,因以成俗。绍远导之以礼,大革弊风。(河州,见第十二章第三节。)玩因以成俗一语,当时同姓为昏者,实不仅戎落为然,盖戎多华少之地,华人亦稍化于戎矣。然此等处实不多,其俗亦不能持久也。亲族禁昏,本当兼论母系。魏文帝大统九年,尝禁中、外及从母姊妹为昏。周武帝建德六年,亦诏自今以后,悉不得娶母同姓以为妻妾。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然宣帝即位,诏制九条,宣下州郡,二曰母族绝服外者听昏,则其制之不能行审矣。盖恒情于父母统系,恒只能论其一也。

    姬妾之数,大抵富贵者为多。宋胡藩有庶子六十人。南郡王义宣后房千余,尼媪数百,男女三十人。梁鄱阳王恢有男女百人。魏咸阳王禧姬妾数十,犹欲远有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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