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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公版·两晋南北朝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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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门阀之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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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恻怆。’数行泪下。侯遂密云,赧然而出。坐此被责,飘飖舟渚,一百许日,卒不得去。”又云:“江南凡遭重丧,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吊,则绝之,除丧虽相遇,则避之,怨其不己悯也。有故及道遥者,致书可也,无书亦如之。”此等既非人情,于事自亦多碍,不可行也。)即以避讳论:闻名心瞿之实不存焉,而以是自矜其知礼,其事已极无谓。乃度责罚之不加,则恣睢而废事;(《颜氏家训·风操篇》云:“《礼》云:见似目瞿,闻名心瞿。有所感触,恻怆心眼,若在从容平常之地,幸须申其情耳。必不可避,亦当忍之。伯叔、兄弟,酷类先人,可得终身肠断,与之绝邪?又临文不讳,庙中不讳,君所无私讳,盖知闻名须有消息,不必期于颠沛而走也。梁世谢举,闻讳必哭,为世所讥。又臧逢世,臧严之子也。孝元经牧江州,遣往建昌督事。郡县民庶、竞修笺书,朝夕辐凑,几案盈积。书有称严寒者,必对之流涕,不省取记。多废公事,物情怨骇。竟以不办而还。此并过事也。近在扬都,有一士人讳审,而与沈氏交结周厚。沈与其书,名而不姓。此非人情也。”此等皆有碍于事。又云:“言及先人,理当感慕,古者之所易,今人之所难。江南事不获已,乃陈文墨;须言阀阅,必以文翰,罕有面论者。北人无何便尔话说,及相访问。如此之事,不可加于人也。人加诸己,则当避之。”此为颜氏所主张,然已不可行矣。《晋书·礼志》:大元十三年,召孔安国为侍中,安国表以黄门郎王愉名犯私讳,不得连署求解。有司议云:“公义夺私情,王制屈家礼。尚书安众男臣先表中兵曹郎王祐名犯父讳,求解职,明诏爰发,听许换曹,盖是恩出制外耳。而顷者互用瞻式。

第二节 门阀之制下(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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