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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公版·两晋南北朝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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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奴客部曲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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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有定科。杂役之徒,独异常宪。一从罪配,百代不免。罚既无穷,刑何以措?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是年十月,诏江陵所获俘虏充官口者,悉免为民。六年灭齐,诏:“自武平三年已来,河南诸州之民,伪齐掠为奴婢者,不问官私,并宜放免。”是年十一月,又诏:“自永熙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宣政元年三月,诏:“豆卢宁征江南武陵、南平等郡,所有民庶为人奴婢者,悉依江陵放免。”此等行之虽未知如何,以政令论,固为度越前人之举也。至于平时彝典,则为奴婢者,大抵以六十为限,故律、令有妇人六十已上免配之条,(《北史·崔仲方传》:仲方从叔昂,从甥李公统,河清元年,坐高归彦事诛。依律:妇人年六十已上免配官。时公统母年始五十余,而称六十。公统舅宣宝求吏以免其姊,昂弗知。录尚书彭城王浟发其事,竟坐除名。案此事亦见《齐宗室诸王传》,云“依令:年出六十,例免入官。”)而诏命亦时有免六十已上奴婢之举也。(梁武帝天监十七年之诏,已见第十七章第三节。《北齐书·孝昭帝纪》:皇建元年八月,诏官奴婢年六十已上,免为庶人。《后主纪》:天统四年十二月,诏掖庭、晋阳、中山宫人等,及邺下并州大官官口二处,其年六十已上,及有癃患者,仰所司简放。)政令以外,亦有主人自行释放者,不则当以财赎。间有以人赎者,《魏书·崔光传》:皇兴初,有同郡二人,并被掠为奴婢,后诣光求哀,光乃以二口赎免是其事。抑勒不许赎者,其罚颇重。《魏书·高宗纪》: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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