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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公版·两晋南北朝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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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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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夤欲使“见居官者,每岁终,本曹皆明辨在官日月,具核才行能不,审其实用,而注其上下。列上尚书,覆其合不,庸短下第,黜凡以明法,干务忠清,甄能以记赏,总而奏之。经奏之后,考功曹别书于黄纸油帛。一通则本曹尚书与令、仆印署,留于门下,一通则以侍中、黄门印署,掌在尚书,严加缄密,不得开视。考绩之日,然后对共裁量。其内外考格,乞求博议,以为画一。若殊谋异策,事关废兴,遐迩所谈,物无异议者,自可临时斟酌,匪拘恒例。至如援流引比之诉,贪荣求级之请,谓宜明加禁断,以全至治。”诏付外博议,以为永式。竟无所定。《肃宗纪》孝昌二年二月,诏每岁一终,郡守列令、长,刺史列守、相,以定考课,辨其能不。若有滥谬,以考功失衷论。是时朝纲方紊,亦非徒法所能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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