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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公版·两晋南北朝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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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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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随意役民,本有禁令。如《魏书·高宗纪》:和平四年,三月,诏“内外诸司,州镇守宰,侵使兵民,劳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论同枉法。”《高祖纪》:大和元年,诏“牧民者轻有征发,致夺民时,以侵擅论”是也。然其事卒非法令所能禁。《梁书·武帝纪》:大同七年,十二月诏,谓:“或供厨帐,或供厩库,或遣使命,或待宾客,皆无自费,取给于民。”其侵渔可谓甚矣。(河北郡有渔猎夫三十人,以供郡守,又有丁三十人,供郡守役使,见《周书·裴政传》。)《魏书·安同传》:大宗诏与肥如侯贺护持节循察并、定二州,纠举守宰不法。同至并州,表刺史擅用御府针工,请案律治罪。善矣,然其东出井陉至钜鹿,乃发众四户一人,欲治大岭山,通天门关。又筑坞于宋子。大宗以同擅征发于外,槛车征还。召群官议其罪。皆曰:“同擅兴事役,劳扰百姓,宜应穷治,以肃来犯。”而大宗仍以同虽专命,本在为公,意无不善释之,则又何也?世祖将北征,发民驴以转运,使公孙轨诣雍州,轨令驴主皆加绢一匹,乃与受之。(《魏书·公孙表传》。轨表第二子。)亦不过坐征还而已。

    役之事,征戍为大,而漕转次之。古人于役,最苦其远,说见《秦汉史》第十八章第五节。晋、南北朝,亦未免斯弊。《晋书·刘颂传》:颂上疏言:“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以赴所务,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吴平之日,天下怀静,而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役勤瘁,咸有死

第五节 赋税(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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