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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公版·两晋南北朝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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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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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斛,况天下之广乎?”世祖善之,遂除田禁,悉以授民。禁封良田,夫何为哉?《传》又言恭宗季年,颇亲近左右,营立田园,以取其利。《任城王澄传》云:在定州,减公园之地,以给无业贫口。《北齐书·段韶传》:平高归彦,赐归彦果园千亩。非弃田以为园囿,则变官税为私租而已。

    人民所苦,力役尤甚于租调。《晋书·食货志》:武帝制户调之式,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范宁传》:宁陈时政曰:“礼:十九为长殇,以其未成人也。十五为中殇,以为尚童幼也。今以十六为全丁,则备成人之役矣,以十三为半丁,所任者非复童幼之事。岂可伤天理,违经典,困苦万姓,乃至此乎?宜修礼文,以二十为全丁,十六至十九为半丁,则人无夭折,生长滋繁矣。”此法令所定成丁之年大早,诒害于民者也。《宋书·王弘传》:弘上言:“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体有强弱,不皆称年。且在家自随力所能堪,不容过苦,移之公役,动有定科。庸宰守常,已有勤剧,况直苛政,岂可称言?乃有务在丰役,增进年齿。孤远贫弱,其弊尤深。致令依寄无所,生死靡告。一身之功,逃窜求免。家人远计,胎孕不育。请以十五至十六为半丁,十七为全丁。”从之。然《文帝纪》元嘉十七年诏,犹有“役召之品,遂及稚弱”之语,则苛政亟行,并有非法令所能限者矣。(役法与户籍,关系最大,参看第十七章第三节。)

    《隋书·食货志》言:东晋之制,男丁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其实役之远过于此。其取丁之法,通常三丁取二,

第五节 赋税(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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