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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公版·两晋南北朝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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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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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罚金一两已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匹。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匹。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匹。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匹,罚金八两者男子四匹,罚金四两者男子二匹。罚金二两者男子一匹。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以赎论,故为此十五等之差。又制九等之差: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有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天监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法官虞僧虬启称:景慈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至是复有流徒之罪。其年十月,除赎罪之科。十一年十月复开。北齐刑名五:一曰死,重者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途,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

第七节 刑法(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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