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平等的表决权;
(二)常务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草案的起草者做出说明;
(三)常务理事有权调阅爱心基金的有关资料,询查爱心基金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秘书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常务理事应当了解爱心基金的宗旨和爱心基金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
(五)常务理事应当遵守爱心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爱心基金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常务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动议或意见;
(七)常务理事应当了解爱心基金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同村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爱心基金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基金会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基金日常管理。
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由常务理事提名和投票,经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届满可连任。
第十六条秘书长具有以下职权
(一)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建议案,由常务理事审议后向理事会提交审议;
(二)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执行;
(三)协调和组织理事会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爱心基金的决策和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
第三百七十二章 杨家祠村爱心互助基金会(8/12)